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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成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7
浏览量:1023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将其坐落于 县▁▁▁▁▁街(路)▁▁▁号的办公楼出租给承租方(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基本情况如下:该房屋共▁▁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私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出示身份证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但承租方应先向出租方缴纳装修保证金五万元,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收条。该保证金出租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五年时凭收条退还承租方,如本合同未履行五年,则出租方不予退还该保证金。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在合同履行每届满一年前三个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 。
  (四)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承租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承租方应保存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第九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出租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方与承租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承租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承租方恢复原状 、 □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承租方放弃收回 、□归出租方所有但出租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由承租人负责,费用自行承担。(房屋大修除外)
  (二)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三)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承租方需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承租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出租方转让该房屋的,出租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承租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承租方使用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承租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4、其他:▁▁▁▁▁▁▁▁▁▁▁▁▁▁▁▁▁▁▁▁▁▁▁▁▁▁▁▁▁。
  (四)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二)租赁期内,出租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承租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承租方并按年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四)承租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出租方,并按年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六)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承租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
  第十五条 无权代理
  由出租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出租方代理人和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出租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出租方书面追认的,对出租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本合同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出租方执▁▁份,承租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注: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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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成昌明
  • 执业律所:
    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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