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月*日凌晨,A、B、C三人乘坐由翟*驾驶的晋AT****“捷达”轿车,由北向南行使,当行使到太原市**路***路口时,与王**驾驶的晋KA****“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A、B、C三人头部、面部多处受伤,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以并公交认字[20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至今,事故车辆的车主只支付了9200元的医药费,便拒绝承担其他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对A、B、C的伤情不管不顾。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B、C三人找到知达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作为其代理律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从A、B、C三人处收集到此次交通事故的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一、伤者的伤情分析进而确定赔偿数额。A的伤情比较严重,考虑做伤残等级鉴定,待做完伤残等级鉴定后确定赔偿金额,B、C的伤情明显不构成伤残等级,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确定被告。按照最高院2012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本案例中除了翟**和王**追加的被告还有:两辆车辆的投保公司、晋AT****的实际车主、挂靠公司、晋KA****的实际车主、挂靠公司等共七名被告
三、拟写诉状、收集证据,准备起诉。
审判结果:
正在审判调查阶段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