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昌明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成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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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田某与2009年8月26人与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田某购买的新苑小区B区1幢D座16单元1202号房屋,总金额460949元,田某与2009年8月27日之前一次性付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五,剩余房款由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开发商于2009年10月31日将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并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给付房产证。然而距离双方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一年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并且相应的房屋手续也没有履行,田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按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太原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解决方式:太原仲裁委仲裁

案件结果: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研究案卷,结合法条,收集证据,最终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只有其中的一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考虑一些费用确实在申请人合理花销的范围内而部分不予支持,其余仲裁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案件结束后,委托人田某对于仲裁结果由衷欣慰,亲自登门致谢。

律师寄语: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认为:在接受委托之后,设身处地地站到委托人的角度考虑,把每一个委托人的事情作为自己的事情来办理,从专业的角度,不放过任何细微的证据,想其所想,用自己的绵薄之力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是每一个律师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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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成昌明
  • 执业律所:
    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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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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